TOP TOP
   联系电话
left
   合作伙伴
ima
ima
ima
 
    备案通知   

  国家有关部门于2005年2月份陆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未备案网站活动,目前已进入严查惩办阶段。现接信产部通知,要求立即关闭未备案网站。如贵站仍未备案,请火速提交备案信息,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负。

  您的站点有可能因为以下备案原因而被停止:

  一、站点绑定的域名中任意一个域名没有备案
  二、任意一个绑定的域名所访问的首页没有放置备案号,并超链接到备案中心站点 .
  三、任意一个绑定的域名所访问的首页所在目录没有建cert目录或没有在该目录中放置该域名备案所对应的电子证书 .

  根据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)有关规定我司将于 2005 年 12 月 15 日开始关闭您的主机的 WEB 状态,并等待主机上绑定的域名提交备案通过审核分配备案号后方可开启。为避免您的您的网站关停导致巨大损失,保证您的网站合法经营权利,请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://www.域名:8080,进入控制面板,在网站备案栏目如实填写您的备案信息。如果您没有控制面板的帐号和密码,请与您的网站提供商索取。备案成功,请及时通知我司备案结果 , 以便我司 为您开启主机 WEB 状态。

  特别提醒:
  1. 如果您已经提交备案并取得备案号,请您及时联系我司的客服专员提供您的备案号以及电子证书, 以便在第一时间为您开通主机。请将备案证书文件bazs.cert放到网站的cert/目录下。该文件必须可以通过下列地址 http://网站域名/cert/bazs.cert访问,其中网站域名指的是网站的Internet域名。
  2. 如果您主机上绑定多个域名,请您注意主体是否为同一主体,如果是,请您注意把域名都填写到备案信息的域名列表中,如果不是同一主体,请注意分开提交备案,以免引起因域名未备案导致主机被关闭。
  3.将备案号/经营许可号显示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,如当地电管局另有要求则以当地电管局要求为准。
  4.网站首页显示的备案号/经营许可证号必须带有超链,超链目标指向www.miibeian.gov.cn。
  5.安装完证书以后,如果需要修改信息,应使用该证书对应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,在icp备案信息采集中进行修改然后提交,等待通信管理部门进行重新审核,得到新的电子证书后用户重新安装电子证书

  为了保证您的备案工作能顺利完成,任何疑问或者困难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支持中心取得联系,请务必在邮件或者短信中写明网站域名,您将可以得到我们的帮助。

  自行到信息产业部备案中心备案流程:http://www.miibeian.gov.cn/share/liuchengtu2.jsp
  备案常见问题:http://www.miibeian.gov.cn/share/FAQs.htm

0
总机:021-64530680  34080506  传真:021-51564004   特聘法律顾问:杨永律师